2022-10-08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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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议定书》第六条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的依附和独立
(3) 在注册之日起五年期满前,如果基础申请或由之产生的注册或者基础注册分别就全部或部分国际注册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被撤回、过期、被放弃、最终驳回、注销或被宣布无效,无论其是否已被转让,都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
马德里商标申请可以基于原属国的申请或者注册基础,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日起五年内,都和基础商标具有绑定的关系,如果基础商标权利丧失,则马德里商标已获得的保护也将随之失效,这就是“中心打击”原则。
那么,如果导致基础商标权利丧失的程序是在五年内开始的,但是最终不利结果是在五年后才出来,这种情况是否也适用?
根据根据《议定书》第六条(3)的后半部分
情形亦是如此,如果
(i) 一项对驳回基础申请的决定提起的上诉,
(ii) 一项旨在撤回基础申请或注销、撤销由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或基础注册,或者宣布此类注册无效的诉讼,或
(iii) 一项对基础申请提出的异议
于五年期限届满后,导致驳回、撤销或宣布无效的终局决定,或者分别要求撤回基础申请或由之产生的注册或者基础注册,条件是有关上诉、诉讼或异议于该期限届满前开始。这同样适用于在五年期满后被撤回的基础申请或被撤销的由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条件是撤回或放弃时,所述申请或注册正处于第(i)、(ii)或(iii)点提及的程序中,并且该程序开始于所述期限届满前。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并不是以最终不利结果出来的时间,而是以导致基础商标权利丧失的程序开始的时间为准,只要相应程序是在五年内开始的,也适用“中心打击”。
另外,如果马德里商标或者基础商标进行了转让,已经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是否仍然适用?
以上规定中提到“无论其是否已被转让”,因此,马德里商标或者基础商标在五年内发生转让,也仍然具有绑定的关系。这种绑定关系并不要求马德里商标和基础商标的所有人相同,绑定的不是商标所有人,而是那件基础商标本身。
“中心打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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